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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?看看律师怎么说
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日期:2020-12-04    字号:〖 〗    点击次数:9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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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互联网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,人们频繁地通过网络文字、语音、视频聊天等方式与别人保持联系,很多重要的事情,重要的决定也是在网络聊天时完成,那么这些网络上的聊天记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?

事 件 回 顾

大海(化名)与小秋(化名)原系夫妻,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,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,约定“男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六万元整”。

但是离婚后,大海和小秋并没有完全断绝联系, 2018年7月,两人微信聊天,小秋向大海发送了“豪华邮轮旅游广告”,大海回复称 “我还要存钱还债,暂时不看了吧”。

于是小秋再次给大海发送信息 “你还项链的钱就行了”,大海回复 “我慢慢存钱还清”,并发送了“银行余额变动短信截图”。

这时,小秋给大海发送信息“6万元不用给了,当时跟你说过的”,大海则回复“一发工资就存了,不过这里面包括了5200”。小秋回复“当然你以后如果很有钱了,给我我也收”,大海则回复“嗯”。

后来,小秋和大海两人的关系恶化,双方复婚无望,于是,小秋提出让大海支付6万元合情合理,并警告大海,如不支付自己6万元,就将大海起诉至法院。大海却说小秋之前已经答应自己可以不用还了,微信的聊天记录都在,证据确凿。

小秋则认为,当时的聊天记录是自己基于与大海的亲密关系,在双方微信聊天随口表示不需要他支付6万元,不能当真。

于是,大海咨询了律师,

在这种情况下,

自己是否还需要支付6万元,

微信聊天可以当做证据吗?


律 师 解 读

一.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:

1.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: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(三)物证;(四)视听资料;(五)电子数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勘验笔录。
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<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的决定》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3.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:“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。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”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,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,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的要求。


二.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/合法性/关联性如何认定?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如何认定?

1.微信主体的认定,是否是本人使用?

(1)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,可以确定微信号是本人操作。

(2)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。

(3)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本人头像,头像是否清晰,面部特征是否跟当事人高度一致。

(4)当事人网络实名信息是否与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致。

(5)是否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主体信息。

2. 微信记录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。

(1)主体合法:证据主体合法。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,证据主体合法,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。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,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。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,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。

(2)形式合法:证据形式合法。证据形式的合法性,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,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。

(3)取得方式合法:证据取得方式合法。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,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。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,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。例如,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,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,如他人的隐私权,商业秘密或是国家秘密等。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、偷拍。

(4)程序合法:证据程序合法。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由当事人质证。未经质证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,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,可以不经过质证,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
3. 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问题。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,如聊天记录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,能否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,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否明确。

综上所述,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证据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,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。

本案中,小秋与大海于2018年协议离婚,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,约定“男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女方六万元整”。大海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小秋六万元整,但两人之后关系变好,小秋在微信聊天中提到了不用还这笔6万元的话语,但这个话只是两人众多聊天记录的一小段,而全部完整的聊天记录显示,在关系恶化后,小秋是要求大海支付这6万元的。在认定确定是本人的聊天记录时,要纵观全部聊天记录的内容综合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能截取一段对自己有利的。

再加上本案小秋与大海协议离婚,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,经过民政局备案的书证的证明效力较高。如要更改协议上约定的内容,最好是留下书面字据,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的话,至少也需要明确完整肯定的意思表示。依据本案中双方的描述,律师认为,大海还是应该支付小秋6万元。


主办:湖州市妇联

来源:法律帮帮团

监制:市妇联融媒体中心

原标题:《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?看看律师怎么说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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